近日,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时发现,在伊滨区李村镇一处民房内存在非法储存、售卖、灌装液化气的情况。
发现此线索后,区检察院第一时间联合伊滨区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等多部门,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非法液化气站进行调查取证。
检察官在存储液化气瓶的房屋内发现,该房屋属于密闭空间未达到容积标准且无防爆灯等任何防爆安全措施,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经过现场点验,行政执法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暂扣了灌装设备1套,各类型号液化气瓶20余瓶。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山。下一步,区检察院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职,跟进液化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消除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为人民群众的安全防线贡献检察力量。
-END-
审核:刘 孟
图文:林天韬
编辑:李祎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