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以案释法!国家安全离我们并不远
提起国家安全,很多人觉得它似乎只存在于反间防谍、重大案件之中,离普通人的工作生活很遥远。其实不然,随手拍下的一张照片、轻率转发的一份文件、一次不规范的数据处理,都可能埋下风险隐患,甚至触碰法律红线。
4月15日,是第十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下面,通过几起真实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责,一起看清这些风险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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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探亲的李某,在异国偶遇自称“同乡”的雷某。对方以帮助快速入籍、与子女团聚为诱饵,温情拉拢、步步设套。李某被“同乡情谊”打动,按要求参加反华相关活动、签署 “投名状”,还多次捐助钱款。直到对方以照片视频相威胁、强迫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李某才幡然醒悟。回国后,李某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情况,深刻反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境外“热心帮助”背后,可能隐藏渗透套路。凡遇以同乡、亲情、入籍、团聚等名义进行拉拢诱导的,都要提高警惕。若遭遇诱骗、胁迫或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国家安全机关等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工作人员小宁,在公务活动中结识一名外籍 “完美男友”,对方温柔体贴、共情关怀,迅速俘获小宁信任。随着交往深入,对方以“关心工作”为名,不断打探敏感信息,一旦小宁有所保留,便冷暴力施压。为维系感情,小宁铤而走险,打探、收集、提供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及内部文件,将涉密内容当作“感情筹码”。案发后小宁才得知,对方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早已成家,所谓爱情全是专业伪装。小宁因触犯法律,面临法律严惩。
情感拉拢、婚恋设局,是间谍窃密的惯用手段。公职人员、涉密岗位人员务必严守保密纪律,对频繁打探工作内容、索要内部资料的行为保持警觉。感情可以发展,底线不能失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军事装备爱好者张某为收获朋友圈“同好”的追捧和点赞,多次前往军用机场附近,近距离拍摄机场内的军事装备、飞机起降等情况,后被国家安全机关当场抓获。经专业鉴定,张某拍摄的照片中,多张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严重危害国家军事安全。最终张某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受到法律的严惩,为自己的猎奇和任性付出了惨痛代价。
军事设施、涉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等区域,严禁擅自拍摄、测绘、传播相关内容。不要因一时猎奇、炫耀、分享而触碰法律红线。镜头有边界,安全无小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权利
1.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国家安全举报电话
如发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请及时拨打12339,或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www.12339.gov.cn举报。
案例、视频来源:国家安全部
图片来源:国安宣工作室
编辑:李佳蓓
校对:李祎祯
终审:李记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