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背后,是对正义的执着追寻
面对犯罪手段隐蔽、被告人“零口供”案件时,如何通过间接证据定罪?对严重暴力犯罪如何从严把握从宽的幅度?具有未遂情节是否必然可以减轻处罚?贩卖毒品常伴随持有毒品的情况,又该如何准确区分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8月9日,最高检发布的一批刑事抗诉典型案例聚焦证据审查判断、量刑适用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从案件类型到监督内容,都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价值,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重要借鉴。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按照最高检党组关于“强化监督”“精准监督”“接续监督”的要求,依法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
近日,记者深入河南、四川、辽宁三地,通过实地采访,得以近距离触摸抗诉工作的温度与力度。从案件背后那些为公平正义不懈奔走的身影里,从一个个曲折却终获公正的故事中,检察机关在维护当事人权益、坚守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方面的努力与担当愈发清晰可感。
刑期由五年六个月改判为十四年
未遂情节不足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案件抗诉成功,罪犯刑期由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改判为十四年,这对我来说是莫大的安慰,感谢检察机关让正义永不缺席。”8月8日,记者再次见到被害人周某,谈起那场劫难,她虽心有余悸,但改判结果让她得到极大的心理安慰。如今,她的身体已逐渐恢复,生活也步入正轨。
2023年5月5日傍晚,河南某大学校园内,19岁女大学生周某和同学马某结束自习,行至校园行政楼前时,突然一个黑影猛扑上前,手持水果刀疯狂捅刺周某颈部、腰部等部位。
原来,行凶者朱某因感情问题对周某不满,从湖北武汉赶至河南登封,购买水果刀后翻墙进入周某在读校园行凶。
马某见状准备夺刀制止时,也受到朱某的追刺。身受重伤的周某挣扎着逃至行政楼内,朱某追刺马某后追赶至行政楼内,再次朝周某颈部、背部连捅数刀……办公楼内工作人员见状连忙制止,在师生的协助下,朱某被赶来的民警控制带走。周某经送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周某伤情为重伤二级,马某伤情为轻微伤。
2024年8月,办案检察官查看朱某故意杀人案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2023年8月15日,登封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朱某提起公诉,登封市法院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朱某犯故意杀人罪,但存在犯罪未遂、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综合考量后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收到一审判决后,我们对判决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该判决未充分评价朱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后果、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及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重罪轻判,罪责刑不相适应,应予抗诉。”办案检察官王朝锋向记者介绍,2024年11月8日,登封市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同月29日,郑州市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
郑州市检察院在案件审查期间,通过复勘现场、补充询问证人,确认朱某基于报复心理预谋杀人,且在大学校园内当众行凶杀人、又对制止者施暴,态度猖狂嚣张,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朱某每次捅刺都瞄准被害人颈部等上身致命部位,甚至为了让刀扎入更深而用力按刺刀柄,这绝非冲动犯罪,而是蓄意致死;在行凶后朱某也并未积极实施救助行为,说明朱某意图杀死被害人的犯意坚决,手段残忍,后果严重。
检察官了解到,抗诉时被害人的部分肢体功能仍未恢复,肩部、手指等处短期内难以完全康复,生活、学业和就业均受到严重影响,且案发后朱某未对被害人周某进行赔偿。
综合上述主客观情节,检察机关认为,朱某虽杀人未遂,但其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且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影响恶劣,未遂情节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
2024年12月13日,郑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朱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改判其有期徒刑十四年。
改判不是终点。登封市检察院深入调查核实周某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认为其符合因案致困的司法救助条件,迅速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并联合妇联、就读学校、社区、司法社工等,从生活、学习、就业、心理等多维度对其进行帮扶救助。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关怀和救助,现在我的身体正在逐渐恢复,我毕业后也顺利找到了工作,一切都在慢慢好起来,我会尽快走出阴霾,乐观向上地生活。”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让经历“生死劫”的周某重拾对生活的希望。
“对于公然挑战社会底线的恶性犯罪,从宽必须慎之又慎。”办案检察官表示,正如本案所示,司法的力量,既在于雷霆万钧的惩恶决心,也在于春风化雨的救赎温情。
从无罪到有罪
证据补强锁定“零口供”爆炸案真凶
“在这类案件中,办案人员如何剔除无关事实要素、凝练有效的事实要素?”
“被告人拒绝承认犯罪的案件中,既可以通过有力证据来证实其有罪,也可以通过揭露证据不合理之处、归纳其荒谬之处来呈现。”
问得精细,答得干脆,问答之间案件办理“典型性”蕴含其中。8月9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下称“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作案手段隐蔽且被告人“零口供”的爆炸罪抗诉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刑事抗诉典型案例。在该院随即召开的检察官联席会上,办案检察官围绕基本案情、履职过程、典型意义、心得体会等方面对该案逐一进行讲述。
2012年至2017年,王某在某化工公司工作,后因劳动争议离职,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长黄某心生不满。2018年6月10日凌晨,王某来到某小区停车场,将自制爆炸物捆绑在一汽车底盘下,意图报复日常乘坐该车的黄某。当天10点,杨某驾驶该车搭载妻女出行,行驶过程中车辆发生爆炸,造成杨某女儿大腿骨折,经鉴定系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在爆炸后已被清理至现场附近垃圾桶内的物品进行DNA检测时检出混合STR分型,其中包含王某的STR分型,并从王某轿车中查获铁丝、雷管、导火索、塑料手套等物品,以及一封举报某化工公司的匿名信。经鉴定,爆炸物现场遗留的化学离子成分,与查获的塑料手套上检出的离子成分相同。
公安机关调取了小区监控视频,发现案发日凌晨,一个与王某特征高度吻合的身影潜入车辆停放区域20分钟。后查明王某有专业化学知识,具备自制炸弹的能力。且王某离职后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长黄某心生不满,多次举报公司违规排污,并意图雇凶伤害黄某。
经过大量侦查取证,种种证据指向王某就是犯罪嫌疑人。
2020年1月3日,高新区检察院以王某涉嫌爆炸罪提起公诉。2021年3月17日,一审法院以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等为由,判决王某无罪。
2021年3月25日,高新区检察院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成都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爆炸案办理的难点是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的分离,爆炸产生的冲击力往往将犯罪痕迹抹掉,本案中王某更是‘零口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成为指控成功的关键。”高新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吴畏告诉记者,“本案还有补证空间,我们没有放弃。”
2021年11月,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对补充证据情况研究讨论。
从决定抗诉开始,两级检察机关即对该案建立工作专班,客观审视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引导公安机关对遗漏证据进行补充,对薄弱证据进行补强,重建指控体系。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深度恢复提取王某手机电子数据,聊天记录、支付记录、交易时间能够证明王某在案发前购买了雷管、硝酸铵、导火索,且对其用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针对行为人与犯罪嫌疑人同一性疑问,公安机关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案发当日凌晨小区停车处附近的监控视频进行清晰化处理,发现作案人员与王某具有同一性;通过对王某活动轨迹进行排查,发现其在作案当日异常中断的手机使用时段,恰好与监控视频中犯罪嫌疑人安装爆炸物的时段重合,且其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有力反驳了其“在家中使用手机打游戏”的辩解。
“经过抗后补充侦查,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得出王某实施爆炸的结论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并可以排除他人作案。”吴畏说道。
经过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最终拨云见日,疑案不再“存疑”。2021年8月4日,成都市中级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22年12月,王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5月,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贩卖还是持有
一起毒品抗诉案的破局之路
记者注意到,在最高检发布的刑事抗诉典型案例中,辽宁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朱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也位列其中,该案的办理为界分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提供了指引。
将时针回拨到2022年10月。沈阳市检察院正在组织开展刑事审判监督专项评查活动,朱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引起了该院重大犯罪检察部检察官郎杰的注意。
卷宗显示,朱某某曾有过三次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前科,在2021年4月至6月共五次乘飞机前往武汉购买毒品运回沈阳,并将第二、四次购买的毒品转卖给他人,在第五次将毒品运回沈阳时在机场被截获。朱某某曾供认第四、五次赴武汉购买海洛因是为了向肖某贩卖,后又翻供称除第二次购买的毒品已贩卖外,其他的均为自吸。一、二审判决仅认定朱某某第二次购毒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第四、五次的购毒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针对案件存在的疑点,办案检察官展开深入分析研判。
“跨省飞行、高频往返、前科累累、资金异常,若仅为自吸,成本未免过高!”办案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异常,经研判认为原判采纳朱某某翻供有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都可能存在错误,并可能遗漏犯罪事实,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于是决定协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完善证据。
公安机关几经周折终于在戒毒所找到了“消失”的购毒人肖某。肖某承认朱某某第四、五次去武汉是为了向他贩卖而去买“货”,朱某某第四次购买的30克海洛因,二人已钱货两清。这一关键证言击穿了朱某某“自吸”的谎言。与此同时,航班记录的调取核实结果让朱某某的动向浮出水面,五次飞行轨迹与其供述、上下家证言中的毒品交易时间严丝合缝。至此,朱某某两次贩卖毒品行为的证据已确实、充分。
“运输毒品罪独立成罪,朱某某五次运输毒品的行为均未被法律评价,是重大遗漏!”经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发现原判遗漏了朱某某第一、三次涉毒的犯罪事实。证据链条清晰显示,第一次的冰毒6克、第三次的冰毒8克都是由朱某某购得并运回沈阳。
另外,检察官还发现该案量刑明显不当。根据法律规定,贩卖、运输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应当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朱某某五次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4克、海洛因59.75克,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原判仅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且附加刑错误适用罚金,而非没收财产。
2022年12月9日,沈阳市检察院提请辽宁省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省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对照犯罪构成要件和诉讼程序要求,标记证据薄弱点,围绕关键证人证言缺失、电子数据未完整提取等,明确需补充完善的方向,进一步核实存疑证据。2023年5月8日,辽宁省检察院决定提出抗诉。
2024年7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全面采纳抗诉意见,认定朱某某五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4克、海洛因59.75克的犯罪事实,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受邀旁听庭审的人民监督员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
“界分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当行为人具有多次贩毒前科,再次跨地域、高频次、高成本购买、运输毒品,虽辩解是为了自己吸食,但具有贩毒高度可能时,检察机关应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下家证言及其他关键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防止放纵犯罪。”办案检察官说。
这起案件的成功抗诉,推动了沈阳检察机关毒品类案监督工作的创新。他们研发的“毒品案件监督模型”,在运行首月就筛查出8起类似存疑案件。该模型将跨省购毒与持有毒品犯罪作为重要研判指标,通过大数据分析识别潜在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监督线索。
点评
不断提高刑事审判监督实效
王某爆炸二审抗诉案,是一起通过检察机关抗诉由无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的爆炸案件,对检察人员在办理手段隐蔽且被告人“零口供”的爆炸案件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具有借鉴意义。办理爆炸类案件,检察机关要着重解决专业领域问题,重点审查案件侦破过程是否客观自然,围绕爆炸物的来源及其制作、安装、引爆过程,补充完善证据,结合现场物证痕迹检验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动态还原作案经过,充分运用鉴定意见、专家证人意见等辅助办案。在犯罪时空场所转换且缺少口供串联事发经过的案件中,如何有效构建刑事指控体系,是办理难点。在该案抗诉过程中,两级检察机关解决问题的核心办法还是加强证据审查判断和补强,包括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对整体证据的运用、对取证有瑕疵的核心证据的补强、对案发背景与外围证据的把握、对矛盾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对被告人无罪辩解中有效信息的挖掘;等等。根本的落脚点在于坚持证据裁判规则,除了使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之外,还要注重围绕待证事实对证据的内在逻辑进行深度梳理,有效应用证据规则、庭审规则,让证据之间彼此呼应、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指控犯罪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
朱某故意杀人二审抗诉案,聚焦故意杀人犯罪未遂案件的量刑适用。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大恶性犯罪、极端犯罪案件时,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重大恶性犯罪案件,有力震慑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对于在公共场所,公然对学生、妇女、老幼等弱势群体或者不特定多数人行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恶性案件,要依法严惩,审慎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做到罚当其罪。虽然该案存在未遂情节,也不应大幅减轻处罚,检察机关抗诉后,刑期由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改判为十四年,实现了较好的办案效果。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司法救助、心理辅导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朱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聚焦法律适用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刑事审判监督专项评查,发现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在多个异常情节,通过深入挖掘上下家言词证据,调取航班记录,发现已生效判决错误将贩卖毒品罪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导致量刑畸轻,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朱某某刑期由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改判为十五年,确保了罪责刑相适应,实现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使命和职责。此次通过发布刑事抗诉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更好地加强刑事抗诉工作,不断提高刑事审判监督实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抗诉案件。
(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副厅长 郭竹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