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办案】高质效监督精准打击虚假诉讼

近日,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豪与文某平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入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情况》虚假诉讼监督参考性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文某平与李某举合谋制造“假官司”以套取文某平名下住房公积金。5月22日在李某举的安排下,文某平与李某豪签订《借款合同》,借款8万,借款期限15天,逾期未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7月10日,李某举作为李某豪的代理人向洛阳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文某平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文某平未按时归还,故法院依李某豪强制执行的申请,于8月30日通过执行程序扣划文某平个人住房公积金8.11万元。
检察履职过程
2024年5月,区检察院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了该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遂依职权启动了监督程序。围绕案涉借款关系是否真实,区检察院从三个方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取原审诉讼及执行卷宗,发现:案件约定了月利率,但借款期限仅为半月,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合同专门写明若借款逾期,文某平自愿用其住房公积金偿还;原告起诉时未主张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双方缺乏实质性诉辩对抗,达成调解协议十分迅速。二是调取案涉人员银行流水,发现:李某豪可能不具有实际出借能力,双方借贷真实性存疑;文某平收到李某豪转账后提取现金2万元,去向存疑。三是结合疑点,制定询问提纲。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上,文某平最终承认其为套取住房公积金,与李某举、李某豪合谋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区检察院认为文某平等人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虚假诉讼。
2024年9月11日,区检察院将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9月2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1月8日,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2月3日,法院裁定再审本案;12月25日,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李某豪的诉讼请求。文某平将非法套取的8.11万元住房公积金如数退回。
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隐蔽性强,发现难、调查难、突破难。区检察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以侦查思维深挖案件线索,在去伪存真、查明案件真相的同时,有效强化监督,保障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同时,坚持刑民一体履职理念,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并重,通过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深化监督层次,有力维护司法权威,提升监督质效。
供稿:徐静蕾
编辑:李佳蓓
终审:张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