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办案】从“不诉”到“不罚” ,这起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再传司法善意

8月6日,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等6人涉诈骗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入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情况》反向衔接专刊案例。
案件情况
2021年7月,高中刚毕业的张某为补贴家用,通过招聘平台入职偃师市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业务员。该公司以代运营网店为名实施诈骗,业务员通过筛选新开网店,以虚假数据图、伪造合同等手段骗取客户信任,诱导购买代运营套餐,再通过刷单制造“效果”骗取尾款。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其中,一个月内先后涉诈骗4人,金额达14076元,个人非法获利5646元,察觉公司异常后她主动离职。无独有偶,2020至2021年间,林某等5名青年同样因求职受骗加入另一家网络公司担任业务员,时长从1个月至3个月不等,该5人以相同手法参与诈骗,涉案金额在5300元至6254元之间。2021年11月案发后,两家公司主犯贾某、王某等人均已获罪判刑,而张某等6名业务员因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全额退赃且认罪悔罪,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刑事案件虽已审结,但6人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仍待审查。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重点围绕6人违法事实、处罚时效及必要性进行了全面审查。在法律适用方面,6人行为虽同时触犯《电信网络诈骗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因违法行为发生于《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之前,且《电信网络诈骗法》处罚明显重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最终适用处罚较轻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在处罚时效方面,经核查,林某某、朱某某的违法行为分别于2020年12月、2021年3月底终止,在涉案公司违法犯罪行为于2021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发现并立案时,已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个月追究时效,依法不予处罚。
2025年1月21日,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援引最高检《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第九条指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提出检察意见。”区检察院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张某目前为在校大学生,从事违法活动时处于高中毕业兼职打工期间,系被诱骗参与犯罪,且其家庭困难,母亲身患残疾。其余涉案人员犯罪时年龄也较小、辨识能力弱、主观恶性轻微,且均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综合考量其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个人情况,认为对该6人无必要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
听证员援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一致认为6人已受训诫并悔过,再处罚可能影响其回归社会,建议终结审查。
1月27日,经区检察院检委会研究,认为案件已实现惩罚与教育目的,无再处罚必要,决定不再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终结案件审查。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款,而是有温度的规范。区检察院正确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严格审查行政处罚法定性与必要性,既避免“不罪不罚”的放纵,又防止“过罚失当”的苛责。以“不起诉≠不处罚≠尽处罚”为尺度,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体现司法温度,最终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统一的法治目标。
供稿:李佳蓓
编辑:李佳蓓
终审:张素敏